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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 100 法条TIPS:本篇所引用的法条属于高频类法条,难以囊括全部知识点,因此建议考生依据自己学习基础随时补充并记忆~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二、物权法律制度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2.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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